【参考文献】:
[1]参见韩长印: “共同法律行为理论的初步构建——以公司设立为分析对象”,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第73页。
[2]Caspar Rose,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One Share-One vote'Contraversy, 5 International of Disclosure and Governance 126, 126(2008).
[3]参见王轶: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
108页。
[4]参见汪青松、赵万一:“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以股东‘同质化’假定到‘异质化’现实的演进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第32页。
[5]Shaun Martin &Frank Partnoy, Encumbered Shares, 2005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775,778-781.
[6]George W. Dent, Jr. , The Essential Unity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Myth of Investor Short-Termism, 35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97, 100-101(2010).
[7]Leo E. Strine, Jr., Toward a True Corporate Republic:A Traditionalist Response to Bebchuk,s Solution for Improving Corporate America, 119 Harvard Law Review 1759, 1765(2006).
[8]Shearman &Sterling LLP, Proportionality between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U Listed Companies:Comparative Legal Study, External Study Commissino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2007,at 12.
[9]例如,根据纽约时报公司的股票结构及相应的投票机制,A类股份对应该公司99%的资本,但其股东只能提名公司13名董事中
的4 名;B类股份对应的资本不到1%,却享有提名9名董事的权利。
[10]例如,2010年,西班牙电信(Telefonica)拟以71.5亿欧元收购葡萄牙电信(Portugal Telecom)所持Brasilcel的50%股份。Brasilcel为西班牙电信和葡萄牙电信的合资企业,双方在其中各持有50%的股份。同时,Brasilcel持有巴西最大移动运营商Vivo约60%的股份。拉美市场目前是西班牙电信主要增量市场之一,而巴西市场规模为整个拉美最大的。西班牙电信想要通过此次并购加强其在拉美的扩张势头。尽管动荡的全球经济刚刚开始复苏、其西班牙本土市场形势仍然严峻,但巴西的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因而,对Brasilcel的控制对于西班牙电信和葡萄牙电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2010年6月30日召开的葡萄牙电信股东大会上,股东们赞成出售Brasilcel50%的股份,然而,葡萄牙政府利用其在葡萄牙电信“黄金股份”在战略决策上的最终决定权否决了交易。
[11]David I. Walker, Evolving Executive Equity Compensation and the Limits of Optimal Contracting, 64 Vanderblit L. Rev. 611, 611-674 (2011).
[12]James H. Irving, Wayne R. Landsman & Bradley P. Lindsey, The Valuation Differences between Stock Option and Restricted Stock GrantS for US Frims, 38 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 Accounting 395, 395-412(2011).
[13]Martin & Partony, supra note 5, at 778-780.
[14]参见汪青松: “论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分离——以‘一股一票’原则的历史兴衰为背景”,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第107页。
[15]Lawrence A. Hamermesh, The Policy FoundaTions of Delaware Comporate Law, 106 Columbia Law Review 1749, 1749(2006).
[16]比如,Google在2004 年上市时为了保证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就采取了多重投票权股份设计,其内部人员所持有的B股每股都拥有10票的投票权,而向公众发售的普通股A股每股只有1 票的投票权。针对第二种贡献和利益所创制的股份以法国的“忠诚股份”最为典型,该股份实际上是一种以持股时间为基础的双重投票权股份。双重投票权被认为是对于那些长期认同公司的股东的一种奖赏。
[17]例如,荷兰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Yandex N. V.在2009年9月向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berbank)发行了一种优先权股份,其核心的权利就是对持有公司股份超过25%的单一实体或者关联方群体持有份额的继续增加拥有否决权。其目的是保持公司现行的经营原则和避免任何单一投资人群体对公司的控制。这种优先权股份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18]股东的具体权利种类繁多,公司法理论也发展出了若干分类体系。但这些分类体系的解释力都各有不足。基于本文所关注的主题,更为适合的是将各种具体股东权利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基本股东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投票权、处分权等;二是附随性股东权利,如知情权等;三是救济性股东权利,如代表诉讼权等。多元化配置主要是按照基本股东权利来进行。
[19]按照国外类别股份制度的一般规则,某项权利一旦被事先确定为类别权利,就不能够在事后通过一般股东大会的单纯的资本多数决而加以变更。
[20]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633条第2款规定: “总计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15%的持有者(不同意该变动或者未投票支持决议者)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变动。”
[21]本文在研究中对收益与分红情况较好的深证100指数样本股2010—2012 年三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的分红预案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在100家样本公司中,有现金分红预案的三年平均公司数为85 家;三年平均现金股利为每10股2.28元。相对于股票市值而言,该股利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2]本文在研究中对深证100 指数样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以2011 年末持股数为例,第一大股东持股占比为35.4%;前三大股东持股合计占比为47.1%;前五大股东持股合计占比为50.8%;前十大股东持股合计占比为55.6%。以上数据反映出持有多数股份的资本路径仍然是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23]David G.Hoopes & Danny Miller, Owership Preferences, Competitive Heterogeneity, and Family-controlled Businesses, 2 Family Business Review 89, 89-101(2006).
[24] 在中国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中,地方政府是有设置特别股份的需求和尝试的。2007 年 7 月份,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48%股权案例中,哈尔滨市国资委将对哈中庆保留1%的黄金股份。国资委代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例如在涉及安全稳定供气、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上,哈尔滨市国资委有权行使否决权。此外,收购方承诺,确保拥有1%股权的国资委在哈中庆董事会中至少拥有一个董事席位。2010 年9 月在中国创业板上市的台基股份,地方政府也曾经设立“黄金股”,拥有一票否决权。2003 年8 月30 日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国有金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 在改制企业中设立国有金股,期限为3 -5 年,国有金股为1 元人民币,国有金股不参与企业分红,对相关重大事项享有一股否决权。同年9月15日,襄樊市市直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襄企改[2003]53号《关于襄樊市仪表组件厂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仪表组件厂改制方案,在襄樊市机械行业协会与惠勇实业有限公司、邢雁等自然人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中,有条款:“(6)国有金股: 各方同意在新公司设立国有金股,并在公司章程中列入国有金股有关权利和义务;国有金股设立期限为三年,到期由国有金股持有人收回。国有金股持有人参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担任董事和监事。”为了上市,公司取消了这个有利于政府控股、又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的金股。2008年12月6日,国企办以襄企改[2008]94号文确认“改制后企业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立国有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