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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涉外婚前财产协议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5-4-1 09:49
标题: 涉外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

本协议由美国威斯康辛州的Mr.ABC和中国北京的Mrs.XYZ签订(以下简称“协议双方”)

前言

协议双方均愿意与对方结婚,并以丈夫和妻子的身份签署本协议;并且,
双方均欲依据收录于美国《威斯康辛州成文法汇编》第766章的婚姻法规以及此后不时进行的相关修正案,相互签订协议厘清各自婚前财产;并且,
双方均欲与对方签订协议,规定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因(离婚或)任何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之时所进行的财产和债务处分事宜;并且
每一方均属再婚,且与前夫(或前妻)育有子女,该子女分别可假定为该方的法定继承人;并且
协议双方均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各自一方目前所有的财产和(或)财产权益,且同等适用于此后取得的财产和(或)财产权益;并且
每一方完全理解,如无本协议,法律将授予一方处分另一方当前所有或将来获取的任何财产的特定财产权利,并且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每一方均希通过签署本协议彻底废止另一方在该方财产上的所有权利。

因此,协议双方明确表示希本协议对双方具约束力,同时废除此前双方达成的所有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1、        生效日
本协议应自双方结婚之日起生效,直至因任何一方死亡或婚姻关系解除导致对本协议项下所有财产完成最终处分之日为止。

2、        对价
本协议的唯一对价是本协议中所包含的相互承诺和保证。

3、        财务状况披露
A.        双方已通过公平协商达成本协议,并已合理地向对方披露各自所有的收入、资产、开支和债务,而且每一方进而声明,他或她对另一方所做的良好、合理的披露表示满意。每一方放弃寻求超出另一方所提供有关其收入、资产、开支和债务情况之外更多信息的权利,并且每一方均是在充分了解另一方财务状况的情况下与另一方达成本协议。
B.        双方已相互交换列明其所有资产、债务以及大致价值的财务清单。(双方已将列明各自所有资产、债务以及大致价值的财务清单附在本协议之后)。尽管任何一方均未声明该财务清单准确地列明各自的资产和债务,但是该财务清单应较为良好、合理地反映其资产和债务的大致状况。

4、        丈夫的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应为Mr.ABC的个人财产:
A、        本协议附件A中所列的全部财产;
B、        Mr.ABC在签署本协议之后通过第三方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取的所有财产,但不包括另一方赠与其的任何财产;
C、        Mr.ABC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所有权益、分红、租金、利润或是任何其他类型的收入;
D、        Mr.ABC个人财产的任何升值部分,无论是由于市场条件或是任何一方的劳动、努力、发明、身体或智力技能、创造或管理行为而实现的;
E、        以出售或打理Mr.ABC任何个人财产的所得收益购买的所有财产;
F、        通过提供服务、劳动、努力、发明、身体或智力技能、创造或管理行为而获得所有补偿、收益和收入;

5、        妻子的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应为Mrs.XYZ的个人财产:
A、        本协议附件B中所列的全部财产;
B、        Mrs.XYZ在签署本协议之后通过第三方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取的所有财产,但不包括另一方赠与其的任何财产;
C、        Mrs.XYZ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所有权益、分红、租金、利润或是任何其他类型的收入;
D、        Mrs.XYZ个人财产的任何升值部分,无论是由于市场条件或是任何一方的劳动、努力、发明、身体或智力技能、创造或管理行为而实现的;
E、        以出售或打理Mrs.XYZ任何个人财的所得收益购买的所有财产;
F、        通过提供服务、劳动、努力、发明、身体或智力技能、创造或管理行为而获得所有补偿、收益和收入;

6、        所有其他财产的界定
一方或双方的所有其他财产均应根据第766章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界定,无论是其目前所有或是此后获得的,也无论该财产是不动产或动产(除本协议第4条和第5条所规定的财产之外)。

7、        共同婚姻财产和个人财产
如一方将婚姻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混合,任何此类婚姻财产应被重新界定为作为该个人财产所有者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尽管婚姻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合,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任何时候均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8、        被重新界定为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
一方放弃其根据威斯康辛州或是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现有或是将来生效的任何法律规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或是因婚姻关系解除或一方死亡导致婚姻终止之时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请求权或任何性质的财产权益。


9、        对所有个人财产权利的放弃
各方放弃其在威斯康辛州或其他任何法域内当前或将来的任何法律下、对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由于离婚或任何一方死亡而导致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对于对方个人财产可能享有的任何性质的任何权利、请求权或财产利益。


10、        个人财产的管理和控制
一方应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完全的、不受限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另一方不因婚姻关系而对此享有任何请求权,而且另一方赞成并同意该方对其个人财产的管理和控制,并放弃其根据任何成文法或其他救济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本协议中所使用的“管理和控制”应包含普通法所规定的所有管理和控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出售、使用、转让、交换、放弃、出租、消费、使用、让与、设定一项担保权益、抵押、留置、处分、就此提起一项民事诉讼或是针对与此相关的一项民事诉讼进行抗辩、或是任何其他财产处分方式,如同该财产为一未婚者所有一样。

11、        婚姻存续期间无对价地转让个人财产
一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原因出售、出让或赠送或是其他方式转让其任何个人财产,且无需就此获得完全充分的对价。

12、        个人债务和义务
对于任何一方或双方的所有债务和义务而言:
A、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应承担并支付在其个人财产上、其在任何婚姻财产上的权益或是因另一方死亡对婚姻财产所享有权益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已产生或在此后产生的所有债务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侵权、合同、惩罚性损害赔偿、罚金和财产没收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和义务;
(2)        一方在其与另一方或是与第三方共同发生的所有债务和义务中所需承担的部分;以及
(3)        一方因其向第三方赠与和赠送而支出的费用。

B、        在一方产生、延续、延长或是改变任何一项个人债务之前,该方应将该情况告知向所有债权人,并向他们发送本协议的副本(或是对本协议所做的适当摘要),不包括联合债权人。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应以挂号信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送交债权人。
C、        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向任何债权人送达有效的通知,并且如该债权人据此要求对非债务方的任何财产享有并行使权利,则非债务方应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救济的同时,有权从债务方获得相应补偿,补偿金额应等于非债务方因其偿还或履行债务方所承担的债务或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加上非债务方为弥补该损失而承担的所有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之总和。
D、        尽管有上述条款的规定,任何一方可自行决定自愿帮助另一方偿还或履行任何个人债务或义务。此类偿还或履行不应构成帮助方承担该债务或义务的证据,也不应被视为帮助方同意承担该债务或义务。

13、        家庭费用
双方应建立一个共同或联名支票账户支付所有家庭费用,比如食物、衣服、用品、住房、医疗、汽车以及共同旅游和娱乐费用。双方应按照其随时达成一致的金额向该账户中汇入资金。

14、        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
如双方离婚、婚姻被判决无效或是合法分居:

A、        本协议应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有关规定。根据《威斯康辛州成文法汇编》第767.61(3)(L)的规定,本协议构成一项对法庭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双方承认,本协议同等适用于双方。
B、        双方的所有财产应按照如下要求分割:
(1)        每一方的个人财产应一直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且不得由对双方离婚、婚姻无效或合法分居事宜具有管辖权的法庭加以进一步分割。
(2)        一方或双方的所有其他财产应由对对双方离婚、婚姻无效或合法分居事宜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根据第767.61款以及与此相关的案例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分割;但是,根据第第767.61(3)(C),法庭应将双方的所有个人财产排除在外,并应只对双方的所余其他财产加以分割,如同此类个人财产并不存在一般。在适用第767.61款之时,法庭应将夫妻间相互赠与的财产视为可分割财产。

C、        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双方承认他们已经完全了解威斯康辛州法庭关于Button v. Button, 131 Wis. 2d 84, 388 N.W.2d 546 (1986), and Warren v. Warren, 147 Wis. 2d 704, 433 N.W.2d 295 (Ct. App. 1988)两个案例的裁决决定。在了解此类裁决的基础之上,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上述财产分割对双方均是公平合理的。双方明确承认,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价值在将来可能显著增值或贬值,但此类增值或贬值本身不得被视为构成一项足以影响本协议平等性的情势变更。双方进一步承认,双方在本协议协商和谈判过程中均已预见并考虑到此类增值或贬值。
D、        如对婚姻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庭出于任何原因决定不适用本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则该法庭无论如何应在决定双方财产分割过程中对本协议给予特别考量,并且应尽最大可能适用本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
E、        任何一方均不就财产分割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15、        解除婚姻关系:放弃扶养权

双方目前均有工作,并希望能继续工作,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之后保持完全的经济独立。双方承认,他们建立婚姻关系并未期待或是在将来期待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此外,双方承认,他们已经考虑并拒绝在本协议中加入有关临时(在解除婚姻之诉未决期间)、有限或无限扶养或配偶间支持义务的条款,因为此类条款不符合双方希继续保持经济独立性的意愿。相应地,双方协议如下:

A、        双方明确表示,本协议对任何形式的临时、有限或无限扶养、(离婚后的)赡养或配偶间支持等相关事宜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之诉未决期间或是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均无义务对另一方承担任何配偶间扶养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
B、        任何一方均明确放弃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之诉未决期间或是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可享有的要求另一方提供临时、有限或无限扶养、(离婚后的)赡养或配偶间支持的所有权利。每一方承认,根据法庭在Rintelman v. Rintelman, 118 Wis. 2d 587, 348 N.W.2d 498 (1984)一案中所作裁决,任何一方均被禁止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后前五年内提起任何有关扶养或配偶间支持的事宜。
C、        如对婚姻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庭出于任何原因决定不适用本协议中有关配偶扶养义务的条款,则该法庭无论如何应在决定支付扶养金金额和扶养期限过程中对本协议给予特别考量,并且应尽最大可能适用本协议中有关配偶扶养义务的条款。双方进一步同意,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背离不应基于一方的支付能力,而只应基于收受方的需要和权利。双方同意,确定一方需要的适当标准应为该方在婚姻关系尚未建立之时所享受的生活水准。双方理解,他们均应受到本协议的约束,并且根据Rintelman v. Rintelman一案的裁决决定不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之诉未决期间或是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提起任何其他财务事宜,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

16、        一方死亡时对于个人财产的弃权

任何一方死亡时,活着的一方放弃对于死亡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任何基于死亡一方住所地或其拥有的不动产所在地对于此等个人财产有效的法律规定的对已丧配偶财产的继承权,或法定的此等权利的替代权利;

B.        所有可对抗另一方遗嘱或财产的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第861.02条规定的对婚姻财产的延期选择权以及其他适用法律下的权利;

C.        由死亡一方住所地法律规定的对于个人财产中有形财产的所有选择权;


D.        在一方未立遗嘱而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其个人财产中分派的股份的权利;以及

E.        在第861.31条、861.35条及其他适用法令中所规定的任何获取生活补偿金或生活费的权利。

十七.        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处置

A.        任何一方死亡时而另一方存活时,所有婚姻财产中一半的利益及死亡一方的所有个人财产的全部利益(不包括此等处置所延迟的雇佣利益、人寿保险、个人退休金账户或其他由死亡一方拥有并由指定处理人分配的其他资产)应当根据【】日签署的遗嘱进行处置。

B.        死亡一方的任何迟延雇佣利益应当完全向生存一方支付。

C.        任何人寿保险(包括意外死亡和残疾保险)、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或其他由死亡一方拥有并由指定处理人分配的其他资产应当完全根据死亡一方的自主决定进行支付,而无论支付给死亡一方还是存活一方的资产。

D.        任何属于并由各方拥有的对共有财产的遗产使用权应当全部按照夫妻间遗产使用权支付给存活一方。

E.        在双方的生存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自己的遗嘱以影响到另一方。在任何一方死后,存活一方可以任何形式修改其遗嘱。

F.        除以上规定外,各方放弃其可能对于另一方一半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利,包括以下:

1.任何基于死亡一方住所地或其拥有的不动产所在地对于此等个人财产有效的法律规定的对已丧配偶财产的继承权,或法定的此等权利的替代权利;

2.        所有可对抗另一方遗嘱或财产的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第861.02条规定的对婚姻财产的延期选择权以及其他适用法律下的权利;

3.        由死亡一方住所地法律规定的对于个人财产中有形财产的所有选择权;

4.        在一方未立遗嘱而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其个人财产中分派的股份的权利;

5.在第861.31条、861.35条及其他适用法令中所规定的任何获取生活补偿金或生活费的权利;以及


6.        被指定为死亡一方的财产的个人代表的权利(但,本项规定不限制任何一方被另一方指定为其资产的个人代表,且一旦被如此指定,则该方应当自由从事其个人代表的事项)。

G.        在双方婚姻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为减损存活一方根据本协议条款获得的权利之目的而对其婚姻财产进行任何转让或收购,而无论该等行为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形式为何。此项禁止规定应包括会减损存活一方进行直接赠与、可撤销或不可撤消的信托、对遗产使用权的共有租赁、死亡时支付的受益指定、或人寿保险/养老金或退休金的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十八.        配偶间转让
任何一方可以通过适当的书面法律文件转让、赠与、让与、遗赠或遗嘱赠与的方式将任何财产给另一方。任何一方均无意通过本协议对接受另一方任何此等转让、赠与、让与、遗赠或遗嘱赠与的权利进行限制。

十九.        社会保障收益
任何一方均无意限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死后接受社会保险金的权利。活着一方应当有权申请和接受法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此等利益。

二十. 适用法律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Mr.ABC的住所地位于威斯康辛州。本协议在任何时候均应当根据威斯康辛州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无论任何一方或双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是否在其他地方建立了住所地。

二十一. 善意义务

各方均同意在本协议下以善意对待另一方。

二十二. 拘束力

A.        双方均应当受到本协议约束,而无论在将来是否发生意外事件。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双方明确放弃所有普通法下的合同抗辩并同意受到威斯康辛法典766.58条所规定的可执行性标准的约束。双方相信各方完全依赖本协议要比普通法下的合同抗辩的适用性对其更加有利。

B.        本协议对于双方及其各自相应后代、个人代表、继承者和受让人均应具有效力。

二十三.         自愿


各方承认其自愿签署本协议,并完全了解本协议信息,且在达成本协议过程中没有胁迫或不正当影响被任何一方使用或被施加于任何一方。


二十四.        修改
本协议仅可以通过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根据威斯康辛法典54.20(2)款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十五.        整体协议
本协议代表了双方针对协议事项的整体同意。各方针对本协议事项做出的所有明示或默示、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承诺、陈述和保证均已记载在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均为针对本协议事项做出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口头或书面协议、承诺、陈述或保证。任何在先或同时的针对本协议事项的对话、谈判、可能或声称的协议和陈述、保证、承诺均被本协议所放弃、并入和取代。

二十六. 本协议的解释
各方对于本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承担共同责任。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因某一方的律师起草了本协议而被解释为有利或不利于该方。

二十七.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不公平或不合理,则该等条款应当被从本协议中剔除且不应当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可执行性。如某一条款因其范围或覆盖内容被视为无效、不公平或不合理,则此条款应当被视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覆盖内容的限度内有效。

二十八.        文件签署

任何一方应当,经另一方或另一方法定监护人或个人代表的请求,签署、承认和交付任何为使本协议目的和条款生效而适当且合理必须的所有文件。特别是,一方应当签署任何配偶弃权声明和许可,或采取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1984年退休权益法案或任何类似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放弃此等法律下存在或创设的、对于任何属于并由另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之迟来的雇佣利益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财产利益,且应当允许该方指定任何受益人并行使在迟来的雇佣利益下的任何和解或支付选择权并以如同双方未婚的状态一般的其他方式自由处置该等利益。

二十四. 与律师的讨论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均已和其选择的律师进行了讨论。双方确认[ ]律师已代表了Mr.ABC、[ ]律师代表了Mrs XYZ。 各方均已从其律师处获得了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和重点法律问题、以及本协议对于各方原本可以在不存在本协议的情况下存在的合法权利及可获得的对方资产的影响。各方承认其理解本协议及其法律效力,且其自由和自愿地签署本协议。 任何一方均无任何理由认为对方不了解本协议的条款和效力、或其并非自由和自愿地签署本协议。

Dated:                                  .
日期:


Mr.ABC


Mrs.XYZ

威斯康辛州DANE郡

The instrument was acknowledged before me on (date), by                  and                  .
本法律文件于【 】日由【 】和【 】在本人面前签署。



Notary Public, State of Wisconsin
My commission

威斯康辛州公证处:

本人佣金:

附件A——Mr.ABC的个人财产

资产:

1.        【  】银行【  】号银行账户,截至【  日期】账户价值为【 】美元。
2.        [地址]房子,【时间】市场价值为【  】,包括所有家具和个人物品,剩余房贷为【  】。
3.        【型号】汽车,估价【 】美元 (无车贷)。
4.        【  】公司【  】号保单,截至【  日期】保单价值为【 】美元。
5.        威斯康辛州威斯康辛退休账户,全部雇员及雇主分红,截至【 】日金额【 】,以及未来分红。
6.        【  】公司【  】号保单,给孩子[ *]的保单,无现金价值。


附件B Mrs.XYZ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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