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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与检察官的交流实录201503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5-3-30 08:54
标题: 与检察官的交流实录201503
  在微信上转发了四川绵阳检察院“保障律师会见权利 彰显检察司法自信”一文(http://jcy.my.gov.cn/ttxw/919.jhtml )后,我并评述:“所有案件均按程序批准并在三日内安排律师会见”的三个“所有”值得称赞!绵阳检察院认识到“及时了解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主动向律师了解对案件的看法,理性处理检律关系。对律师在会见后提出的问题迅速反应、采取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更不仅是切合法治理念,也有利于办案实践。
  
  后某检察院某中层领导A(其系从律师转至检察院)在微信下留言:
  
  A:所有?
  
  我复(此下为“范@A”):是,所有!!现在不是强调自信吗?检察院应有自信呵
  
  A再言(此下为“A@范”):所有也不对啊。
  
  范@A:担心什么呢??我相信下一次刑诉法改革肯定会删除严重侵犯人权的所谓侦查中心,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的制度----国外许多国家早已如此也没有社会大乱。所以更应该以法治及社会进化的理念来处理律师会见事,而不是利用现有法律中的一些实际是倒退的、背离法治的条款漏洞(虽然不想说这些事件是“恶条款”、现在及将来一定时期却反而是当时推崇者的“请君入瓮”;及,过去讲律师利用法律漏洞,现在却也反而是司法机关在利用法律漏洞。),检察机关应该改变旧有的仍以口供为核心基点的侦查思维、侦查方式(坦率讲,现在公安在这方面反而比检察进步),以证据说话、不怕零口供,对没有确实证据的依法疑罪从无,只有这样,就不会怕律师会见。
  
  后,某反贪局局长B在微信中也留言:

  B@范:试问,在中国大陆有多少当事人会完全相信律师,又有多少当事人会将自己的身家性命托付给律师。另问,在中国大陆又有多少真正有能力、有操守、有担当又有法治追求执念的律师。希冀有操守、有担当的法律人的锥形突破!望二三士人开风气,天下靡然从之!

  范@B:B兄好!如果将您疑问中的“律师”改为任何一个行业名称,都也会仍存在您所述疑问,但存在就是合理存在,而且都可以套用一句老话,任何一个行业的“主流是好的”、否则该行业就没有存在基础及发展可能。所以,我们大家都不能以偏推全、预设立场。而且,在实际中,许多当事人与我们律师早以建立了彼此亦师亦友关系,我的许多顾问单位与我已经近二十年关系,引用其中几位老友的话“许多事我老婆都不知道、但范律师知道”,所以不存在当事人对律师不信任、不敢托付的情况。——这些情况您可以向一些较成功的企业家了解他们对律师的真正观感。当然,我不排除一些当事人与律师仅仅是利益性利用,此情形下,他们不能建立长久关系(但也有因此长期合作),但当事人都知道必须向律师告知全部实情后律师才能准确判断等,而且律师有保密的基本职业操守。也必须看到,现在的大部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同源于同一法律教育,虽然选择专业及到社会后会有功利原因,但我相信绝大部分对法律有信仰或敬畏(有此也足矣)。大家都希望社会发展进化,大家一起立足本职力所能及吧。

  B@范:存在即为合理,这一命题可以作为哲学的思辩题,在此不费时骜论。中国大陆当事人与律师的关系,在此也不作实证分析,但范主任您可用历史的眼光估摸一下您从业以来与当事人完全琴瑟和谐的占比数。最近在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和谐侦辩关系构建,望多提宝贵意见。另,每个行业背后都有相应的道理,是可谓,道相同、理相通

  范@B:好,回来后约时茶聚聊道。

  A@B@范:研讨预演了

  范@A:届时邀请你一起参加,你是由律改检,也很有比较观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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