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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运城市律师协会被运到哪里去了?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5-1-31 20:48
标题: 运城市律师协会被运到哪里去了?
刘桂明
说起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律师协会,可以说是小孩子没了娘——说来话长,鹅卵石腌咸菜——一言(盐)难尽(进)。不料,一则有关山西省运城市律师协会被注销的新闻,一下子又让社会新闻的目光投向了“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中国律师业。
据报道,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于日前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了运城市律师协会。据澎湃新闻查证,在《运城日报》2014年12月5日03版中,运城市民政局公告了72家申请注销的社会团体,运城市律师协会位列其中。
对于我这个一直关注律师业动态的志愿者来说,律师协会竟然被注销,可以说是大年初一翻皇历——头一回听说。尽管方方面面对于该市司法局实施该行为的动因,无法理解,也莫名其妙,但是,其中肯定有其难言之隐。据说主要是迫于运城市纪检部门的压力,必须在规定日期前注销有公职人员任职的协会组织。但是,我想事情绝非如此简单。注销行为是否涉及违法问题,本文暂且不论。因为我们最需要考虑与反思的还是律师协会自身乃至司法行政机关的问题。
我们看到,律师协会被注销,不仅将运城市司法局置于各种自媒体关注与议论的风口浪尖,同时也将律师协会摆到了一个令人瞩目、让人期待的焦点平台。
我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一是明确了律师协会的团体法人地位,既区别于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又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关于“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的规定。相比之下,其职能更独立,责任更明确,法律地位更高;二是赋予了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行业管理的职能;三是界定了律师协会管理的性质,即属于自律性管理,行使的是一种自治性的权力,其所代表的是律师行业的公共利益。同时,根据《律师法》第4条规定,又明确了律师协会的地位,即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律师协会均为依据《律师法》设立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一形式的行业协会。我国的律师协会实行的是三级架构。即,中央、省、市三级,中央一级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称某某省(区、市)律师协会,市、地、州一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称某某市(地、州)律师协会。下级律师协会是上级律师协会当然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领导、监督。律师自获得执业证那一天起,就是当然的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必须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均由执业律师担任。
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实行议行分开的体制,律师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律师事业发展中需要通过行业自律管理解决的重大问题。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律师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并负责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按照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制度设计,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而组成。这一被业内称之为“两结合”体制的分治模式,自1993年至今,已经延续成了当下“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紧密现实。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这些年也一直在试图改变这种现实。司法部有关官员十多年前就强调,今后,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应着重在扶持、监督、指导律协工作方向上继续着力;另一方面,也要转变观念,让渡权力,将本应该属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交还律协,使律协能担负起行业管理的重任。
但是,十多年后的今天,变化似乎依旧不大。律协依然未能建立起应有的权威。一方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让渡或委托给律协的权力极为有限,另一方面,律协在政治体制中没有主体地位,不具有代表律师业表达自己诉求和主张,没有与外部社会力量进行交涉的能力与条件。此外,律协的辐射力最多只能达到协会理事层面,不能具体影响到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和每一个律师。事实上,律师协会更多的只是常务理事们议事的机构,而并未真正成为全体律师的自治性组织;律师协会领导的职务也往往只是相关律师名片上的一个头衔,并不表明他们在管理上有多少实际作为。在此情况下,对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不可能寄予太多的期望。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协会的自治性质始终无法体现。为此,全国律师协会曾多次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在《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身份性质,并增加律师行业准入权、年检注册权、行业惩戒权、会费收取及使用权、参与有关律师重大政策的制定权等行业管理权限。
然而,我们不仅在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中没有见到相关的内容,而且在现实中目睹的是更加强烈的行政化色彩继续主导律师的专业性管理。同时,律师会员的属地化管理,又愈加严重地遮蔽了律师业的行业化性质。于是,在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多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重于服务,阻力多于动力。自始至终,毫无行业管理之言,更无行业自治之行。不仅如此,甚至连律师自治都似乎成了一个敏感词汇。有的官员甚至将其冠以资本主义属性,有些领导甚至将其不断妖魔化视之为言行禁区。按照有关学者解释,“自治是一定的主体对其自己的事务相对外部的主体进行独立处理的状态”。其实,所谓“律师自治”就是由优秀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这种社团自治的权力架构同国家权力一样,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社会成员因维护其共同的群体利益需要而达成的“合意”。随着公共行政在世界各国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行使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作为自治性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作为组织成员的利益代表,担负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担负着对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然而,我国似乎只是愿意接受律师行业属于“自律性”组织而非“自治性”的表述。其实,自律只是针对律师个人乃至律师执业机构而言,对律师行业就应该强调自治。因为律师行业自治对于形成行业共同的行为模式,约束行业不法行为,争取自身权利和提高本行业的社会影响力来说是必要的。
于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律师行业自治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障碍与遥远的命题。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几年前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发生后,全国律协无法表态。更加容易理解的是,在北海律师团遭遇围攻之后,在全国律师不断呼吁关切之下,全国律协好不容易表示“严重关注”却还受到有关领导的批评。由此可见,律师协会在当下行业管理中的尴尬与为难。
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多达15项的职责,权力不可谓不大。但其实无非就是执业保障权、行规制定权、监督管理权、纠纷调处权、纪律惩戒权和行业代表权。焦点之核心是,在律师执业权利遭遇严重侵犯时,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律师协会,应当有何为?尤其是律师掀起自我维权的高潮时,律师协会应该如何应对、如何亮相、如何表态、如何作为?而这正是律师行业自治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律师协会应当怎样代表律师需求,怎样回应律师关切,也就是律师协会究竟应该如何发挥自身的管理作用?
在我看来,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对于自身会员的执业权利、执业难题、执业困惑乃至整个执业环境,都需要关注。既要关注个案,更要关注大案;既要关注局部,也要关注全部;既要关注成功律师,更要关注边缘律师;既要关注大所,也要关注中小所;既要关注现实,更要关注未来。然后,律师协会还应当有所行动。所谓“行动”就是与政法、人大等有关部门及媒体、学者的沟通和协调,这是律师协会的基本功。尽管当下的律师协会协调能力不够,但在广泛依托司法行政及有关党政部门的资源背景下还是有所作为的。25年前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正是因为律师协会充分依靠党政部门,协调人大机关,动员主流媒体,最后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对广大律师来说,律师协会承担的代表、代言、代理的角色,这一切就是一个行业协会所应具备的“行动”能力。
毋庸讳言,我国律师协会长期以来缺乏自治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因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乃至其他党政部门的过度干预雨压制,致使律师协会完全听命于政府,与政府律师机关同质化。如此而来,既无力发挥广大律师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亦无力担当律师群体的代言人和保护者的角色。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作为广大律师的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理应按照这一精神进行改革。但是,至今我们没有见到律师协会进行改革的动静,却等到了律师协会被注销的尴尬消息。
由于历史原因,加之律师业发展水平所限。目前,相当一部分地方的律师协会还是国家事业单位,由政府给编制,司法行政机关管干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种做法在律师业发展初期对于扶持律师业的行业管理,强化其职能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但也极易扭曲律师协会的性质,把律师协会当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另一个部门。于是,就出现了律师协会官员化、行政化甚至官僚化的现状。
运城市律师协会被注销,具体原因不详,外人不知究竟,有待权力部门正式揭晓。我想,或许与其自身定位不清有关,以为就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有些地方律师协会甚至演变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小金库、养老院;也可能与其自身作为有关,以为律师协会就是收收会费、盖盖公章、发发通知乃至吃吃喝喝、迎来送往;更可能与其自身管理有关,以为行业管理等同于行政管理,从不敢行使其自治管理职能。如果真是如新闻所说,运城市律师协会是因为公职人员任职问题而导致被注销,那就说明,如此毫无作为、不知何为的律师协会,不要也罢,注销也好。
由此看来,运城市律师协会被注销还是一件好事,它可以让我们开始真正思考与改革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归位问题。律师协会只有真正从行政机关脱钩,真正实现行业自治,真正为律师办事与维权,国家权力真正止步于行业协会自治的边界,才是律师行业管理的法定职能与最高境界。
律师协会自治既是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甚至还可以说,律师协会自治已经成为广大律师所怀揣的中国梦。可以预计,在当下乃至将来,律师自治必然是律师协会的担当与作为。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如何推进律师协会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充分释放律师追求公平正义的巨大能量,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才是共同追求实现中国梦与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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