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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七大改革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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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3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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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七大改革示范价值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七大改革示范价值2015年01月29日07:23法影斑斓何帆
2015年1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成立,同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
从《规定》可以看出,巡回法庭在七个方面体现了司法改革的示范价值。
一是在主审法官选任上。最高人民法院选拔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巡回法庭的合议庭只能由主审法官组成。
二是在审判权力运行上。巡回法庭不设固定合议庭,不设固定审判长,巡回法庭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三是在人员分类管理上。巡回法庭为每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合理划分审判辅助人员职能,减轻主审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使他们专心致志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
四是在内设机构改革上。巡回法庭的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归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实现内设机构精简化、扁平化管理。
五是在疑难案件移送上。巡回法庭与最高法院本部之间形成案件移送互动机制,将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发挥最高法院本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
六是在涉诉信访终结上。巡回法庭将依法办理来信来访事项,探索依法终结涉诉信访、就地化解矛盾的新路径。
七是在涉港澳台案件上。巡回法庭将发挥司法"桥头堡"作用,向港澳台地区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良好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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