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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程序困境还是责任心了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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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12-18 17:56
标题:
是程序困境还是责任心了出问题
昨天的《检察日报》第一版有这样一则新闻:“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6日电(记者贾立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16日宣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与此同时,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已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从这则新闻里笔者读到两方面的信息。一是在继内蒙古高级人法院和公安厅成立错案责任追究调查组之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亦正式决定启动对呼格吉勒图错案的调查工作。二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自认杀人的“真凶”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
对于这样一起历经18年,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下才终于被宣判存疑无罪的案件,公、检、法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显然是必须的,不然也无法向当事人及社会作出交待。鉴于追责调查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只能是拭目以待结果。
当然了,呼市检察机关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之后第一时间追加起诉“真凶”赵志红,无疑也是向进一步弄清“无罪”案的客观事实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正是呼市检察机关及时跟进的这一追加起诉程序,却使笔者不禁疑惑重重。
从之前的相关报道中看到,在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后的第九个年头,身背多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并主动供认毛纺厂强奸杀人案是其所为。按照常识,这不能不说是呼格吉勒图一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吧。然而,面对如此新证据,面对呼格吉勒图家人要求再审的申诉,匪夷所思的是公诉机关在起诉赵志红时偏偏不予认定这起事实。后来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是:法院不对前案进行改判,则此事实便无法进行起诉。的确,在生效的法院判决已确定有人承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怎么可以就同一事实又起诉另有人所为呢?如若重新认定和起诉,必须先由法院再审撤销原判,然后检察机关作出新的起诉决定。事实上,在内蒙古高院无罪判决送达后,检察机关及时追加起诉的决定,也说明他们就是按照这样的思维路径运作的。乍一看,这样做似乎合法合理。但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具有抗诉权的规定,难道真的不能用于解决此案遇到的程序尴尬吗?
再来看一看内蒙古高级法院这一边。从“真凶”认罪到今日改判的九年中,相关部门单独或者联合组织调查组复查了不止一次吧。从呼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就作出追加起诉决定的情况看,认定赵志红系该案“真凶”的证据应该是扎实充分的。不然的话,即使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也不可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条件下,这么快的就把“真凶”的帽子戴到赵志红头上。因此,让人不无疑惑的是:高级法院在九年时间里,应当有足够的理由知道该案事实不清,知道证实赵志红系“真凶”的证据存在和公、检机关的态度。可不知为了什么,他们就是不愿轻言再审,从而一拖再拖,直到今日,让正义一再迟到。
综上,不难看出,对于冤假错案的纠正来说,缺少的不是法律程序,缺少的恰是知错认错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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