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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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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11-1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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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
“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
公诉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具备教授身份的律师,特别是知名大学知名法学院的知名教授,在充当辩护人的过程中,针对个案出具某某大学所谓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专家意见”。这些“专家意见”常常对个案做出的终结性的结论,使用的字眼常常是某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为犯罪”、“是冤假错案”等。在专家意见书中,往往是多位教授连同签名,都是国内知名的刑法、刑诉法专家,还不乏德高望重、名满法学界、年过耄耋的学术泰斗级人物。这些“专家意见”在法庭上一“亮剑”,在检察官、法官眼前一挥舞,似乎感觉“沉甸甸的”,实务界的人应当如何面对这些“专家意见”?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专家意见”是什么?
提到“专家意见”,我的第一个问题是,“专家意见”是什么?可以对比一下作为刑诉法中明确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行业专家针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之前称为“鉴定结论”,修改后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根据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应当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3、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6、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然而“专家意见”似乎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能搞的定那些知名的专家,让他们愿意签上大名,就可以在形式上可以披着的是“学术”外衣,在实质上对个案“指手画脚”,甚至直接对个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发表意见。“学术”嘛,可以各抒己见、可以“高谈阔论”。所以这一类“专家意见”就是一种“意见”,“意见”仅仅代表一种“声音”,是专家个人的声音,而不是法律的声音,没有什么法律属性。
第二、“专家意见”可以说什么?
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上,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甚至召开一个座谈会,是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合理途径。但是能否“专家”、能否“大名鼎鼎”了,就可以“专家论证”呢?比如,一些“专家意见”中,直言个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所有签名的专家,是否都认真审查了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吗?审查时,是否遵循证据规则?要知道,有些专家都80好几了,身体虽然硬朗,老眼尚不昏发,可依然公务缠身,要面对一个案件中的几十册、上百册卷宗,要认真细致审查完毕,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情!
笔者以为,除担任辩护人的专家外,其他签名的专家们可以就个案中适用法律发表意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等提出权威的解释。但是要针对个案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发表意见,必须站在全面审查了全部证据的基础上,才有资格发表意见。而且,在这个问题上,专家的知名度与证据审查能力未必成正比,学术能力与司法实践能力毕竟不一样,是两回事,即便是学术上的“专家”,在个案上也只能是“小家”!
第三、我们怎么看待“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的来头都不小,一般是出生于知名大学的知名法学院的牛逼研究中心,签名者可能是我们在法学院读书期间就仰慕已久的法学大家,学界牛人,也可能是曾经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作为实务部门的司法工作者,当然会从心底中重视这么一份写了沉甸甸名字的意见书,但是心底里的重视,不代表这份“专家意见”在个案判断上就真的有分量,还得看看“专家意见”中的内容到底有没有重量,这份意见到底是不是水货!虽然我们无法查实那些签名的专家是否真的仔细审查了证据才敢对证据和事实说意见,也不好去想象一份“专家意见”的出炉过程,更不好意思去当面质疑那些在法学届“大名鼎鼎”的专家,但是这份意见毕竟不是8个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这是“专家意见”,仅仅作为参考作用,换言之,有功夫就看看,没功夫也可以不看!这不是对“专家意见”的不重视,换言之,这是对法律的真正重视。
实践中,遇到来自学界的“大牛”,是一件幸福的事情。可以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和“大牛”好好交流,得到启发,开拓视野。不过司法实务工作不是学术研讨,我们得遵循司法实践的规则,维护法律的底线,就像“大牛”们要遵循学者的基本操守、道德的底线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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