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李乐:《领导小组设立在即 国土部初拟“土改路线图”》,《中国经营报》2014年1月25日。
[美]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6页。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第2、13、15、11条。
关于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和公社化过程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详细梳理,可以参见程雪阳:《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基于公法的视角》,郑州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第2章第2节。
转引自陈映芳等著:《征地与郊区农村的城市化——上海市的调查》,文汇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即1983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983]35号),1983年10月12日。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1984年1月1日。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第12条。
《村委会组织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8条第2款。
Peter Ho, Institutions in Transition: Land Ownership, Property Rights and Social Conflict in Chin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35.
陈磊:《中国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及其遏制》,《政法论坛》2014年第2期;张维,习宜豪:《村官为什么涉黑》,《南方周末》2014年8月7号。
事实上,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在“政社分离”和“集体土地股份化”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据《中国国土资源报》的报道,苏州市建立首家土地股份合作社是2002年1月成立的,到2011年12月,短短的十年间,全市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577家,入社农户28.89万户,入股土地69.99万亩。土地股份合作社不但有效保护了耕地,提高了水稻等粮食作物的产量,降低了产生成本,而且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苏州城乡居民的收入比连续多年在2:1的水平低位运行,远低于全国3.33∶1的水平)。参见杨应奇:《苏州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调查》,《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年12月12日。而在温州,当地政府也已经于2011年开展了“三分三改”的改革实验。所谓“三分”即是在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将农村的政经分开(村“两委”组织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开)、资地分开(土地资产与非土地资产分开)、户产分开(户口与产权关系分开),所谓“三改”则是股改、地改、户改。虽然温州的试验依然有许多值得检讨的地方,但其将政经分开(即本文所说的政社分开)、户产分开毫无疑问是有重大意义的。参见陆剑于、陈蜜:《三分三改:让城乡发展更协调》,《温州日报》2011年1月6日。
华生:《土地制度改革六大认识误区》,《上海证券报》2013年11月07日。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即1983年1号文件)。
出处:《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年第6期,作者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