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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罪”严密了刑事肃贪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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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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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罪”严密了刑事肃贪法网
“收受礼金罪”让反腐肃贪更有力
据悉,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据9月28日《京华时报》)
降低犯罪门槛,设置“收受礼金罪”,让贪腐者收受礼金行为入刑,意味着在反腐进入“深水区”的情况下,又打出了惩治贪腐贿赂行为的一记重拳。
权力收受礼金,性质等同于受贿,但按《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要构成受贿罪,除了“索贿”情节,还须同时满足“谋利”要件。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是有违中办、国办“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规定的违纪行为。
“谋利”要件,让受贿罪具有严格的入刑条件,但在“礼尚往来”幌子的掩饰下,许多“收受礼金”的受贿行为更像是风俗人情,没有任何请托谋利环节,却之不恭,根本看不出明显的“索贿”与“谋利”情形。因而在“礼尚往来”的漂亮外衣下,许多实际上的“收受礼金”受贿行为逍遥法外,得不到刑罚规制,也让党纪政纪规定执行不力,暴露了刑罚反腐肃贪不力的弊端,法律的短板让法律蒙羞。
一方面,权力“收受礼金”,性质等同于受贿行为,且屡禁不绝,泛滥不堪,严重败坏了党风民心,社会危害巨大,必须改变党纪、政纪处分效果不彰的局面,予以法律严惩;一方面,“收受礼金”不符合受贿犯罪要件,现有规定下,无法入罪量刑,也不宜通过直接修改受贿罪条文,增设“收受礼金”受贿犯罪款项;另一方面,“收受礼金”行为确实具有自身特点,有别于一般的索贿受贿行为,通过降低犯罪门槛,专门增设“收受礼金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虽然量刑较轻于受贿罪,但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得以弥补受贿罪规定之不足,有效解决“感情投资”的灰色地带问题,有效打击官员贪腐行为,为进入“深水区”的反腐斗争保驾护航。
在反腐“零容忍”,“拍蝇打虎”正当酣的时下,法律应当成为“反腐利器”和“开路先锋”,而不是软弱无力,甚至成为掣肘。现行刑法受贿犯罪门槛设置过高,某种程度上,从当初立法的谨慎异变为如今反腐肃贪的漏洞,成为反腐的法律障碍。刑罚不在严苛,而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一切犯罪行为无所遁形,不再逍遥法外。增设“收受礼金罪”,将补强法律短板,让刑事法网严密起来,贪腐者再不能以“礼尚往来”借口为实际上的贪贿行为辩护,不但要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也须接受刑罚规制,罚当其罪。自欺欺人的“礼尚往来”,再也不能成为贪官的“保护伞”,更不能成为反腐路上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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