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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五个老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养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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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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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五个老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养老形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法律中关于“五个老有”的规定,是对老年人生活需求的高度概括,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无外乎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这五个方面,字字中都赋有一定的实际内容,并被人们所理解和公认,成为约定俗成的法律内容,并被国内外称作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养老形式”。尽管如此,究竟“五个老有”应涵概哪些内容,至今认识还不完全一致,需要广大从事老年事业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了完善养老理论,开创中国养老事业的新局面,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需要对“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这“五个老有”,进行全面地研究和探索,不但要赋予它固定的法律内容,而且要便于操作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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