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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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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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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五十九条
法条原文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由于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所以在处理上不采取双方返还、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的办法,而是采取对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的办法,这是法律对故意不法行为人所实施的制裁措施。这里“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双方约定取得的财产。也就是说,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财产,即使尚未交付,也得予以追缴。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对因损害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集体。对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第三人。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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