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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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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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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根据本条,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
尽管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刻意对损害赔偿进行约定。但是,损害赔偿应当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会遭受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赔偿。此即为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必要的。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
在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定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
第二,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可得利益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受害人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采取的各种利益。
第三,受害人有权就他依照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但是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
二、可预见性原则
可预见性原则是对损害赔偿的一种限制,根据此项原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即违约方不应赔偿。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有类似的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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