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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9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互易合同的规定。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交换标的物(非金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统治地位,互易合同衰败。而当今社会仍有易货交易,所以一般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互易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以物易物的实物直接交换合同,没有价金给附。附补足价金的互易,应视为互易和买卖的混合合同。互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视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因此,互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视为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此,互易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因其特殊性不能适用的除外。
  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互易合同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合同约定互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若互易当事人双方同时受领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无约定,并且当事人双方先后受领标的物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后受领的一方受领时起转移。
  2.当事人互相对其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
  3.如果互易为附补足价金的,附补足价金义务一方除附第一项义务外,并负有按照约定补足价金的义务。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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