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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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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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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八十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一、中断供电的法定事由。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正常情况下,负有向用电人连续供电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根据本条和《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的规定,这些情形包括: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
(2)临时检修。
(3)依法限电。“依法限电”,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部分地区、部分用户、用电大户的部分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以限制其用电量的一种措施行为。
(4)用电人违法用电。“用户违法用电”,包括违章用电、窃电、超计划用电、不安全甩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用电的行为。
二、在依法中断供电情形下供电人的通知义务。由于在上述几种情形中,供电人中断供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尽量减少用电人的损失和用电人合理安排其生产、生活,供电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通知用电人。供电人通知义务的期限为: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3)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三、供电人未尽通知义务或者为在法定期限内尽通知义务的,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中断供电,供电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比如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时,没有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依法限电时,没有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限电,因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姚得年、李长城编著《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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