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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8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
  为了保证借款能够真正用于相关的业务之中,保证贷款人能够按时收回借款,所以本条规定: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人在决定时候向借款人借款时,要了解借款人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以确定贷款的安全性,确保贷款以后能够按时收回。
  贷款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进行调查立项。所谓调查立项就是对贷款项目的投资必要性以及是否具备生产建设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据以确定贷款项目。在借贷活动中,贷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约之后,应根据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规章和信贷政策,做好贷前调查立项工作,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在此调查过程之中,借款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本条规定的义务也是此种义务之一种。
  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主要有:
  (1)借款人资格方面的情况。提供这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为了方便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而且借款人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持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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