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8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一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的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因此受到的损耗是正常的、合理的,因为任何物品只要使用就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损耗。出租人在出租他的物品时,应当预期到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了使用方法,就意味着出租人接受了租赁物因此种使用所带来的损耗。而且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支付了租金,此种正常损失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在确定租金时,租赁物因使用的损耗可能已经计算在内,所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依约定的使用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导致的损耗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价值的减少是不承担责任的。
蔡崎峰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