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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二十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8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二十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维修义务的规定。
  一、维修的定义。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予以修理,以使承租人得以按照约定正常使用收益的行为。
  二、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基础。承租人租赁租赁物就是要使租赁物发挥其效用,这就要求租赁物应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当该租赁物不能满足承租人订立合同时希望得到的使用价值时,就要进行维修。法律为什么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的义务呢?出租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租赁物的所有人,作为所有人,出租人要延长租赁物的使用期,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再者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收取租金,承租人为了使用租赁物而支付租金;如果租赁物不能使用了,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再让他支付租金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法律都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归于出租人一方。
  三、出租人维修义务的构成要件:
  1.有维修的必要。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维修方能满足承租人依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不进行维修就不能发挥原有的功能、效用,出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2.有维修的可能。有维修的可能是指在事实上能够修复,并且在经济上也划算。如果已经不能维修,则发生合同的一部或者全部不能,合同的效力应该依合同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在全部不能时,租赁合同终止。如果此种履行不能是由于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引起的,出租人应该赔偿因给付不能所产生的损害。如果全部不能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3.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租赁期间,租赁物是由承租人占有的,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应该最为了解。当租赁物出现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时,承租人不能妨碍出租人维修租赁物,而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租赁物的进一步被损坏。承租人的此种义务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附随义务也是承租人应当承担的。
  四、例外情况。本条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但是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维修的义务都由出租人承担。此种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如《海商法》规定,在光船租赁中,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
  2.依当地习惯或商业习惯,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的。
  3.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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