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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8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五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赔偿责任。
  承揽工作的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通过提供图纸、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对承揽工作数量、质量的特别约定在合同中体现自己对承揽工作的要求。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满足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这是承揽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定作人的变更与一般合同的变更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发生变更,当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要求等,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揽人不应当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则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料的价款和保管费。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负担费用。新要求使原承揽工作质量、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增加报酬。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使工期顺延,因此造成承揽人误工损失的,由定作人赔偿损失。
  本条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中途”。所谓“中途”,一般是指在承揽人已按照原定的要求开始加工制作定作物但尚未完成的这段时间。如果是在加工制作之前提出变更要求,承揽人应当同意,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承揽人为加工定作物购买了专用材料,定作人变更后使该材料不能继续使用而又没有其他合理使用目的的,承揽人可以依照本条请求赔偿。如果是在加工制作完成后提出变更要求的,应视为重新制作,定作人不愿受领已完成的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在中途变更中,出现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情况的,承揽人应当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承揽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的降低损失,对于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而使损失不当扩大的部分,承揽人不能向定作人要求赔偿。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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