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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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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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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六十二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承揽人违反品质担保责任即瑕疵担保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品质担保是承揽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承揽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就工作成果负暇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合同中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如果当事人未定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根据合同款或者交易习惯所确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的,则可认定工作成不符合质量要求。如果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难以确定质量标的,工作成果应当具备其通常使用效用,如果不具备,则可认定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因可以有多方面。由于承揽合同中,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承揽人就有义务为工作成果的品质负责,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否则承揽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收到工作成果后的合理期间内将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即使事实上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定作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一)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暇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三)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柑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四)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损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
本条规定的只是针对定作物或工作成果本身而言。如果由于标的物或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给定作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的,承揽人要承担产品责任。此时,已不是违约问题,而是侵权行为,即使受害人不是定作人,而是与承揽人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揽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这种质量要求一般是强制性规范,即使在当事人之间未作约定,承揽人也不能主张免责。而且,一般不能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来排除此类责任。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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