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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零一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8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零一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生活服务,是因为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地位和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质。旅客运输的对象是旅客,由于各位旅客的自身情况不同,因而旅客具有不定性和流动性。相对于旅客,承运人更加熟悉乘运事项和具有乘运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因此,规定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不仅仅是道义上的要求,而且是达到运输目的必要条件。
  本条中的“患有急病、分娩”是指旅客由于自身的健康原因而遭遇到困难。“遇险”是指旅客因意外事故、自身的原因或遭他人殴打、犯罪行为等情况而遭遇的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危险。但是不论旅客遭遇困难的原因是什么,承运人都应当尽力救助。本条之所以规定承运人“尽力”救助即可,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承运人尽力救助,旅客也可能是无法挽救的,所以,“尽力”指的是承运人采取一切手段,进行救助。对于“尽力”的具体界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有悖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末尽此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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