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八十八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8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八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仓储合同转移了仓储物的占有,但没有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在仓储合同中,尽管保管
人占有仓储物,但仓储物的所有权人是仓单持有人。为了维护仓单持有人在其所有的仓储物上的权益,促使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本条规定了仓单持有人的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保管人应当积极配合。我国原有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对此规定,寄托人有对寄托的商品进行检查和使用样品的权利。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仓库营业人应寄托人或仓单持有人之请求,应许其检点寄托物,或摘取样本。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存货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请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白硕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