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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九十一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58
标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九十一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这与保管合同不同,在保管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例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定储存期间,但约定每天收取仓储费100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的储存日期确定。甲也可以随时请求乙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储费也是按实际的储存日期计算。
  白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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