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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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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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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释义】 本条是关于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
招标投标应当是各投标人在公平、公正前提下进行竞争。在确定中标人以前,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就其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话,招标人可能会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人施加压力,迫使其降低投标报价或作出对招标人更有利的让步。同时还有可能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行为,投标人可能会借此机会根据从招标人处得到的信息对有关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这对于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律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以前进行谈判。
本条对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实质性内容,还应包括技术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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