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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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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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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违反法律的上述规定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应依本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警告。对于招标人透露上述情况和泄露标底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申诫招标人改正这类行为,尽量弥补其所产生的后果。
2.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在给予招标人警告的同时,可以并处招标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处分。这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所讲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需要依照《刑法》第219条、第220条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招标人透露的应当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如果招标人透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就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5.中标无效。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中标无效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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