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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47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释义] 本条是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费的规定。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条是对投保人在符合本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条这样规定,是因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单上积存的现金价值不多,所以,保险人只退还保险费。同时,由于考虑到保险人在为投保人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以及在已经过去的保险期间里付出了经营成本,应当得到必要的补偿。因此,本着公平的原则,本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当然手续费不是由保险人任意决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3、为了防止保险人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费时发生拖延,本条规定了退还期限,即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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