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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46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提交的法律文件的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的条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对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此,本条对于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提交文件加以具体列明。
      上市报告书,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总报告文件。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指股东们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该主旨是同意本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大会通过的约定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重要事项的法定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或者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独立法人的资格证明。
      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依法成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审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的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
      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是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有关法律事项的文件,以及为推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由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书。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是指由发起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份向不特定投资者发出的招股要约。
      要求申请人提交上述文件,是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充分了解该上市公司的情况,并根据规定进行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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