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一百一十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44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处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如何处理,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如《日本遗失物法》第l条规定了拾得物的处置:将物件提交给警察署长后,警察署长应将其返还给应接受返还者。如应受返还者的姓名或居所不明,应依法进行公告。
      ●条文解读
      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无人认领的,上缴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七缴国库。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