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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3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商业银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区分经营性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背景已在前条释义中说明。本条规定的几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本法第十条和第六十二条关于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等关于商业银行真实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关于商业银行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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