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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3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2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3条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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