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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48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27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48条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新增加的内容。该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投保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是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有权拒赔,但是须向投保人退还剩余的保费。此时,投保人解除合同是权利的行使,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拒绝。否则,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时保险人的义务是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的义务是支付手续费。因为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一方。保险责任开始后,应理解为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之前。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办理保险索赔和理赔事宜,不涉及保险费的退还问题。此时,解除合同同样是投保人的权利。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赖利益,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主要是指合同解除之日至原定保险期间之内的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应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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