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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5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2:27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54条
  第五十四条 【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后的保险费退还】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与适用】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解除财产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的处理的规定。本条从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种情况是在保险责任发生前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种情况是保险责任发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保险责任发生前,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要件。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不能解除。如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只有在法律允许解除的情况下方得解除。此时,投保人解除合同是一项权利的行使,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拒绝。否则,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的义务是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的义务是支付手续费。因为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一方。保险责任开始后,应理解为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之前。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办理保险索赔和理赔事宜,不涉及保险费的退还问题。此时,解除合同同样是投保人的权利。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赖利益,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主要是指合同解除之日至原定保险期间之内的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应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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