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116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56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116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释义】本条是对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