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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2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2条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强调的是“民法”的调整范围,而不仅仅指本法(《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民法是指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所有的民事法律,比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没有相互领导和服从关系;这里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所有、财产交换、流转、财产继承等权利和义务关系;这里的人身关系则指除了财产关系以外的关于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目前作为民事法律平等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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