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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3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3条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在《宪法》中就有规定,表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尽管表述不同,但是都具有相同的内涵,《民法通则》是下位法,所以本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宪法》的具体体现。所谓“地位平等”不是指现实生活中人人所获得的利益和所获的权利完全一样或均等,而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人的非法的干涉,不臣服于任何人,彼此相互尊重、权利对等,尤其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原则性规定,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因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职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不是完全平等的。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3条《担保法》第3条《婚姻法》第13条《民事诉讼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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