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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32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合伙财产及其归属的规定。
    合伙财产是经营合伙事务所需的所有资本及实物等各种财产的集合。合伙财产包括两个部分:合伙人出资财产和合伙存续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人出资财产形式上可以是货币、实物(如机器设备、厂房、原材料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各种技术、劳务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伙存续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指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营业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依法而非依合伙名义应当归合伙的经济利益或应归还的财产,合伙财产本身所孳生的收益如合伙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合伙财产根据本条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从立法目的上看,只有财产归合伙人共同共有方可以,但是同时也限定了对合伙财产的处分权,非到合伙解散或清算,不得请求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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