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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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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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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39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完全由法律规定,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依司法解释,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可中止的时间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其法律效果是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 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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