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38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38条
法条内容: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证券在限制转让的期限内进行买卖的规定。
证券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具有自由流通性,即证券依法发行并交付后,就可以依法进行交易,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将其证券自由转让给他人以获得价款,他人则取得证券。但证券的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出于某种法律上或者政策上的考虑,法律禁止某些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在一定期限内转让,那么,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期限内,就不得对这些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进行交易。
从我国法律目前的规定来看,对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1)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为发起人是公司的创办者,与公司有着特殊的利害关系,规定发起人不得在公司设立登记后的一段时间内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助于增强发起人在公司创办阶段的责任感和防止某些人利用创办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机活动。
(2)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为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其地位类似于公司的发起人,规定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有利于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内部监督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公司的内幕信息十分了解,限制其转让所持的本公司股票,既可以防止内幕交易,又可以将他们的股权收益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有助于督促他们尽职尽责地履行公司职务。
(4)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买卖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5)对收购公司的投资者所持股票转让的限制
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规定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转让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目的为了防止假借收购以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6)对证券服务机构和有关人员所持股票转让的限制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损害其他投资者。
(7)对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持证券转让的限制
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牟取暴利或者避免损失,破坏证券交易的公平原则。
(8)对达到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转让的限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百分之二十日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百分之二十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十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持有较大比例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成为公司大股东的投资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