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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35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35条
法条内容: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代销方式发行股票失败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这一规定表明,在股票代销方式中,证券公司与股票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的责任是在承销期内尽力销售股票,期限届满时能销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基本上不承担什么风险。相应的,证券公司所收取的费用也较少。对发行人来说,自己要承担全部的发行风险,但发行成本较低。在实际中,代销股票的方式适合于一些信誉好、知名度高、比较易于被社会公众接受的大公司的股票。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证券公司以代销方式替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发行期限届满,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发行完全部或大部分的该公司股票,投资者并不看好该种股票。本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股票发行失败对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而言,是筹措资金计划的落空,对实际代销发行的证券公司而言,是业已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对投资者而言,则是既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也使自己的资金失去利息或者其他方面可能的营业收入,所以,本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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