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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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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37条
法条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必须合法的规定。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所有人转移证券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证券,必须依法进行。证券交易依法进行包括:首先,交易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依法不得持有、买卖证券的人,不得进行证券交易。其次,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必须合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交易场所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而且交易活动必须符合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再次,交易的标的物必须合法。本条即是对交易的标的物即证券的要求。
一、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
依法发行的证券是指依照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交易的前提条件是该证券已经发行,而只有依法发行的证券,才能作为证券交易的标的物。
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本法第二章还对证券发行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经核准,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国家有规定的,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等。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凡未依法经过核准,未按照法定程序,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未按照国家规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买卖。
二、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必须是已交付的证券
已交付的证券是指已经实际由发行人转移至购买人的证券。如果是纸面形式的证券,已交付的证券是指已由发行人交给购买人实际持有的证券;如果是电子形式的无纸化的证券,已交付的证券是指有关电脑系统已记录为购买人所有的证券。证券发行以后,并不一定立即交付给购买证券的人。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即使是依法发行的证券,也必须在交付后才能转让。未交付的证券,不得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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