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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63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63条
法条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信息披露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具体来讲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发行要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证券上市交易要进行信息披露;三是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的信息要披露。信息披露一般来说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是指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持续的披露。这里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在上市交易前公告的证券上市的有关文件和证券上市交易后、持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等。这里的“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反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这里的“准确”,是披露信息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对有关情况所做的陈述和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应当符合,或者是合乎逻辑的推测,不得有误导性陈述。这里的“完整”,是指披露信息的文件应当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每份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那么,就会使社会公众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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