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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99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99条
法条内容:
    第九十九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完成后,一定情形下更换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规定。
    收购行为完成后,需要更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情形是,收购人购人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具有控制权的股份,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合并,解散被收购的上市公司。
    收购人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合并,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解散,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成为收购人的一部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成为收购人的出资人,收购人应当给这部分出资人签发证明其对本企业出资的出资证明。收购人签发的出资证明依据收购人采用的企业形式的不同,程序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程序,都必须注销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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