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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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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22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审查批准的规定。
关于设立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两种:一是审批制;二是注册制。所谓审批制是指证券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律规定的各种申请文件,还要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管理制度。所谓注册制,是指证券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了法律规定的各种申请文件,并且申请文件所记载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获准设立注册的管理制度。对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可以防止信誉不好、资产不良、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和缺乏具有法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证券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增强交易安全,具有一定的防范市场风险的作用。实行注册制可以使设立证券公司更加便利,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运作成本。
依照本条规定,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实行审批制,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第一部分释 义的立法选择。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不长,以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为标志,至今只有十多年的历史,与发达国家相比,经验不足,投资者、管理者、中介机构都不够成熟,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证券公司作为筹资企业与投资者的桥梁和经营证券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没有规范、守法的证券公司,就不可能有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同时,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需要有专门人才、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此外,证券公司的数量也要与证券市场的规模、证券业务量的大小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因此,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从源头上对证券公司的质量把一道关是必要的。对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也就意味着除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外,其他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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