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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6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0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64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专项管理和代位求偿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专项管理、专项存放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因此规定要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以便保证它的使用方向与正确地发挥作用。避免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交叉使用带来的弊端,特别是防止影响或者改变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真正作用。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作为一项经济补偿制度来设立的,但是用这项基金赔偿损失后,并不是就此结束,这样对控制风险和合理承担风险责任是不利的,所以在法律上确立了代位求偿的制度,它的具体要求是,一旦由于出现证券结算风险而造成损失,即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先行赔偿,然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追回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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