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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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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0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87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任职的规定。
被监管的机构,是指依法成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对象的机构,包括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间接与证券的公开发行、上市、交易有关,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对象的机构。任职是指担任某种职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这些监督管理都是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完成的,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时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那么,他们就既是监管者,又是被监管者,这样就违背了自己不能作为自己裁判的原则,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必然会发生利益冲突,导致减弱甚至丧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作用,失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为的公正性,而且很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或者权钱交易的不正之风。为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上述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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