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13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09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13条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时,应当和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订立书面保证合同实质上是保证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了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便于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和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依据担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无论发生在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之间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仅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保证合同的,不能认为保证关系成立。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既可以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专门就保证问题单独订立的,也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在主合同中共同订立的保证条款。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保证问题达成协议的信函、传真等文字材料同样可以作为保证合同对待。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