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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6
标题: 合同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解释】本条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
    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如我国技术合同法第十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等都有规定,如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合同法中保留这一我国贸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签订合同书,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因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书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字盖章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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