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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9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4
标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9条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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