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56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4
标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56条
第五十六条 【登记费的缴纳】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关联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58、59条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