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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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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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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80条
第八十条 【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只有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成为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活动的主体。不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使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的名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公司登记机关要依法给予如下处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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