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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4
标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4条
第六十四条 【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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